丰顺县域“光伏+建筑”试点工作指引
丰顺县域“光伏+建筑”试点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实施好《广东省推进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粤建科〔2024〕200号),促进城乡建筑风貌提升,助推县域分布式光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指引(第一版)》(粤建科〔2024〕25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及标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光伏+建筑”是指在建(构)筑物上建设安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利用建筑物屋顶建设的具备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为自然人“光伏+建筑”项目和非自然人“光伏+建筑”项目。
自然人“光伏+建筑”项目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投资建设,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 380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非自然人“光伏+建筑”项目是指除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外的其他“光伏+建筑”项目,如工商企业以企业厂房屋顶或租赁其他产权人屋顶以企业名义申报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光伏+建筑”项目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全额上网、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
第四条 “光伏+建筑”项目应在报装和备案前核实产权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无合法用地来源、无房产证的建筑到属地政府核实拟建光伏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因建设光伏造成违法图斑。
既有建筑实施“光伏+建筑”应用,应综合原建筑物结构安全状况、屋顶构造及已使用年限等因素,在立项前期对建筑物进行检查和评估,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
第五条 自然人“光伏+建筑”项目,申请人如实填写《丰顺县“光伏+建筑”项目申请表》,提供《不动产权证》(对确属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明的房屋建筑,由镇街及以上政府部门确认不涉及违法违规用地、具有物业权属证明权限)、光伏设计图、效果图、承诺书等材料向所在镇政府申请,县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供电部门集中向县发改局备案。
第六条 非自然人“光伏+建筑”项目,申请人如实填写《丰顺县“光伏+建筑”项目申请表》,提供《不动产权证》(对确属历史原因无法办理产权证明的房屋建筑,由镇街及以上政府部门确认不涉及违法违规用地、具有物业权属证明权限)、光伏设计图、效果图、承诺书等材料向所在镇政府申请,县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自行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2)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第七条 供电部门要加强电网容量管理,加强电网改造规划和建设,为“光伏+建筑”项目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第八条 “光伏+建筑”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应具有合法性,产权清晰或产权租赁手续完备、无异议。房屋产权所有人应提高警惕,防止第三方采用欺骗手段办理非法光伏贷款等业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九条 “光伏+建筑”项目设计样式须符合风貌管控要求,不得随意搭建。各镇人民政府应按照《丰顺县“光伏+建筑”风貌管控指引》指导申请人制定项目设计方案,切实加强光伏建设风貌管控。
(一)既有农房建筑“光伏+建筑”项目宜采用坡屋顶形式。既有建筑为坡屋面时应顺坡安装,组件不应超过该安装屋面的最高点,组件方阵表面与安装屋面尽量贴合。既有建筑为平屋顶时,风貌管控重点区域屋顶光伏组件坡度一般不小于10度。考虑晾晒、水箱放置等需求,设置部分开敞空间。
(二)农房光伏发电系统加装高度从屋面起算最高点不宜超过2.8米。屋顶有楼梯间且需在楼梯间屋顶安装光伏组件时,最高点不高于楼梯间屋面1.0米。楼梯间与屋面的光伏组件宜分级分层设计,避免出现屋顶体量过大,与建筑风貌不协调的现象。
(三)光伏发电系统应根据安装高度采取不同的风貌协调措施,可利用女儿墙遮挡,女儿墙按建筑规范处理,也可采取退缩的方式安装,避免影响建筑立面风貌。光伏组件突出屋面时,区分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的管控要点,因地制宜结合传统岭南建筑设计要素,采用双坡、四面坡式屋面,选用与建筑本体色彩协调的光伏支撑构件、光伏系统边框等材料,可结合当地建筑文化要素利用格栅构件、檐口设计等方式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提升,形成相对完整的建筑形象。
(四)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的光伏系统具体限高标准可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条 不得借建设“光伏+建筑”项目名义新增光伏违法建设用地。
2.已鉴定为C级、D 级的危房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房屋;
6.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传统村落、世界遗产地的遗产区和缓冲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内安装后对整体风貌造成不良影响的建筑:
7.其它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不应加装光伏的建(构)筑物。
第十一条 在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并网移交后,项目业主或委托运营单位是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十二条 “光伏+建筑”项目相关参建单位应为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没有严重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运维管理责任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从事“光伏+建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运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光伏+建筑”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能源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要求、标准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各参建单位应严格履行“光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明确、公开、规范的工作服务流程和工作规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既有建筑实施“光伏+建筑”应用,应综合原建筑物结构安全状况、屋顶构造及已使用年限等因素,在项目实施前期对建筑物进行检查和评估,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
“光伏+建筑”项目必须要保证光伏发电不影响建筑物原有的生产生活功能,对人员、生产、物资不产生安全隐患。
各职能部门依职责对“光伏+建筑”项目的风貌管控建筑设计、施工质量安全、项目验收与备案运行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光伏+建筑”项目应履行工程验收程序,由属地政府及供电部门开展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在验收程序过程中,属地政府及供电部门除按正常业务规定进行核查外,还应重点围绕下列事项进行核查:
1、核查项目装机容量是否与《丰顺县“光伏+建筑”项目申请表》提交的设计方案一致;
2、核查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设备材料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核查项目防反供电测试及防雷接地装置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光伏+建筑”项目建筑风貌效果是否符合《丰顺县“光伏+建筑”风貌管控指引》要求,是否与周边建筑、人文景观风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 工程验收时应如实填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验收人员和光伏业主应分别签名确认,并加盖验收单位公章。验收合格后,供电部门方可按程序办理接入并网。
第十七条 不按本指引进行设计施工建设、私自搭建或提供虚假资料、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不通过验收,属地政府及供电部门分别提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责令项目业主进行整改。直到通过验收供电部门方可按程序办理接入并网。对无法整改通过验收的供电部门不得并网,所造成的后果由投资业主承担。
第十八条 光伏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企业为所建设的光伏项目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项目在符合本指引要求建成并网并完成移交后,项目业主或持有者是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光伏清洗及维修(含固定安全措施搭建)应统一交由专业运管公司操作。属地政府应定期抽检抽查,切实做好对在建光伏项目业主及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督促落实工作。
第十九条 光伏项目建设施工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要填写隐患排查检查表,确保项目施工安全。项目施工单位对已建成的项目的安全运转情况要连续5年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如遇特殊情况(台风、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前后以及构件老化、损毁、失稳等情形),应当及时进行检查、维护并记录。
第二十条 光伏项目施工企业要按照本指引要求对已建成的光伏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项目必须进行整改。光伏投资、施工和运营企业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光伏板使用年限到期后的拆装与丢弃应由建设单位回收或由具备资质的企业实施回收。如建设单位破产、注销,或建设单位拒不履行拆除回收等情况,可由属地镇街执行拆除并处置。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光伏+建筑”项目业主对光伏电站进行投保。
第二十二条 县各有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光伏+建筑”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丰顺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