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传奇人物陈淑江,家财万贯富甲一方,一生打了100多场官司
“同和佬”原名陈淑江,或陈林江,他是丰顺县潘田镇新南村人,出生于清朝末年,他是当年潘田乡的首富,家财万贯。上回我写了一篇“丰顺趣闻”:“买官、囤孙、预制20个名字,丰顺“土豪”的取名大计”。这回我再写一写他更传奇的,一生打了超过百场官司的奇闻。据陈晋安先生(现年八十八岁)提供掌握的资料中说:“当年广泛传闻“同和佬”一生打了超过一百场官司”,这个数字是不是大夸张了。在这么多官司的诉讼中,据说是平分秋色。俗话说:“官司好打,狗屎好吃”,打官司不论输赢都是要花银子的,要不是他家腰缠万贯,岂能应付如此多官司的花销。据传说,他打官司从不请辩护律师,不论自已是被告还是原告,全部自已应战,他精通当朝的法律条文,口能舌辨,舌战群儒,滔滔不绝,据理力争,可见他是一个有勇有谋的才人。
“ 同和佬”的官司接二连三地打,搞到当时的县太爷见到他都心烦,对“同和佬”说:“同和佬呀同和佬,你为什么这么多事?隔三差五地打官司”,你烦不烦呀!“同和佬”却回答县太爷说:“县太爷呀县太爷!不是我多事,而是我事多,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事这么多,逼到我非打官司不可”。在这么多的官司中,有的官司是“接油火”(客家方言),“是黄狗吃屎赤狗担当的”(客家方言”)倒霉官司。据说有一年收租季,“同和佬”带着随从去新南老虎坑罗姓佃户家中收租谷,这家佃户不单租耕了“同和佬”的耕地,同时也租耕了横路陈孔文财主的耕地。那天陈孔文财主带着随从先到罗家佃户去收租,因当年收成不好,加上当时罗姓佃户家中发生了一件烦心事,心情相当遭糕,正在气头上,当陈孔文财主去到后,因收租谷的事与罗姓佃户发生了口角,越吵越凶,这时的罗姓佃户借机发泄心中的怒气,把陈孔文的米斗砸烂了。看到这种情况,陈孔文看出了问题的严重性,不与罗姓佃户计较,带着随从黙默地走了,回到家后,他的儿子问其父究竟发生了什么事?米斗为什么会烂?陈孔文不敢与儿子说实话,因为他有八个儿子,如果将实情告诉其儿子的话,年青人脾气暴躁,必然会去找那个罗姓佃户算帐,后果不堪设想。他随口编了一个谎话告诉其儿子,说是自己不小心踩到了“沙溶鸡屎”打滑摔倒,把米斗摔烂了,这样他把八个儿子糊弄过去了,避免了一场灾祸。
话说回来,当这个陈孔文财主走后不久,“同和佬”也带着随从去罗姓佃户家收租,他不知道罗姓佃户刚刚与陈孔文财主吵架。这时罗姓佃户的怒气还没消,又来一个催收租谷的,此时更加激怒了他火爆的脾气,又与“同和佬”吵了一架,当天晚上这个罗姓佃户便莫名其妙地在家中死亡了。这下“同和佬”便摊上了人命案,罗姓佃户的儿子将“同和佬”告到了县衙,说他父亲被“同和佬”收租逼死了。这下“同和佬”便是百口莫辩,有理说不清,彻底地输了这场官司,“同和佬”不但租谷未收到,还赔了不少银子作为赔命钱。这场由陈孔文财主点燃的导火索的官司,最终让“同和佬”背了锅,正是典型的“黄狗吃屎赤狗担当”的窝囊官司。
另外“同和佬”与铜坑村的一位冯姓秀才还打了一场污辱名誉的官司,这场官司的起因是铜坑村的冯秀才理亏。话说有一天,“同和佬”坐着轿,开锣喝道地去上吉由古石村办事,途经铜坑村冯秀才家门边经过,待“同和佬”一行人走过以后,这个冯秀才怪罪“同和佬”不懂礼,说:“你这个四品官是捐来的,我是一位当地的秀才,你经过我家门口不下轿拜访,真是岂有此理”!这个冯秀才越想越来气,他自认为自已笔头尖,在山里是“天下第一”的文人。他想下午“同和佬”一定会原路返回,在嫉妒心理膨胀的驱使下,便想出了一个馊主意,他叫来了同村几个年青人,在铜坑村的栅门面上及路边一棵大树的树枝伸向路面的地方,两处都收集到不少破鞋及扫把头,用绳子吊到刚刚碰到轿顶的住置,就等“同和佬”的轿子经过时来羞辱他。当天下午“同和佬”的一行人经过后看到这种情况后,勃然大怒,真是欺人太甚。“同和佬”回到家后,越想越气,马上起草了一份诉状至县衙,状告铜坑村的冯秀才羞辱人格,污辱名誉,要求县太爷判令冯秀才当面道歉并赔偿一定的名誉精神损失费。最后县太爷升堂审理,支持了“同和佬”的诉求,判令冯秀才当面向“同和佬”赔礼道歉,并处罚了一笔不菲的银子作为赔偿侵犯名誉精神损失费。这个冯秀才不知天高地厚,竟敢当众羞辱四品官,官司不输才怪呢?
以上两场官司,是从“同和佬”一生打了超过一百场官司中收集到的小零头。从“同和佬”打了这么多官司中可以说明,清末民初的社会大环境还是不错的,人民的法制观念还是比较进步的。就拿“同和佬”来说,他有钱又有官身,为什么不用官职来跟县太爷权钱交易呢?何苦花银子花时间来跟人家打官司呢?这方面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遇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已合法权益。
现在我用八句诗词来概括“同和佬”平凡的、坎坷的、传奇的一生:
叹“同和佬”
清代捐官得四品,金章紫绶一时新。
谁言仕途遍荣显,却陷词锋历百巡。
讼案纷纭如战阵,输赢相半似参辰。
一生精力消磨尽,只留案卷记此身。
最后我要感谢陈晋安、陈乃文、冯胜良三位先生,为我提供了文中的信息。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