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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骑电动车、摩托车请注意,丰顺公安发布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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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骑电动车、摩托车请注意,丰顺公安发布告知书

      来源:潮客汇 2026年8月6日

      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非法加装遮阳伞、雨篷的告知书

      广大人民群众、电动自行车及摩托车驾驶人:

      为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梅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梅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加长鞍座及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

      二、安全风险

      加装遮阳伞、雨篷会改变车辆原有结构及尺寸,遮挡驾驶人视线,增大风阻,降低车辆稳定性,易引发侧翻;其框架在事故中极易对驾乘人员造成二次伤害,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三、整治及处罚措施

      (一)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所有已加装遮阳伞、雨篷的车辆车主,必须立即自行拆除,恢复车辆原状。主动拆除整改的,不予处罚。

      (二)逾期未拆除继续上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现场强制拆除并收缴违规装置:

      1. 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2. 电动自行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依法扣留其非机动车。

      (三)因加装遮阳伞、雨篷引发交通事故的,驾驶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四)对违反相关规定、不听劝阻或阻碍执法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相关要求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主动拆除违规加装的遮阳伞、雨篷,安全文明出行,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丰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8月5日

      来源:平安丰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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